中国明确生命抢救责任界定 美国啥规定?

2017-12-14 华美优胜综合整理 1474

“生命大于天”,面对危及生命的情况,作为医生当然不会坐视不理,但也因为尊重病人的原则,在施救之前需要病人或亲属的签字,但是,若没人签字呢?

医生抢救生命垂危患者时,是否必须征得患者亲属签字?患者亲属意见不一或拒绝发表意见,医院如何实施医疗措施?出现医疗纠纷,医院和患方之间如何界定责任?

中国明确生命抢救责任界定 美国啥规定?

图为中国医生在为一名病患做手术。

针对医疗纠纷中的这些情况,中国最高法北京时间13日公布一则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据中新网报道,这份司法解释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从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2010年7月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在涉及医疗损害责任方面,明确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实施紧急医疗措施的内容。

该法第五十六条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根据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的说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识该条中“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以及紧急救助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分歧较大,亟需进一步明确。

在这份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最高法明确了“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五种情形,包括: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称,上述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这样不仅有利于指导实务操作,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也有利于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维护其生命、健康权益。”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称。

在美国,当危及生命时,美国法律鼓励医生第一时间施救,一些州甚至有法律对医生普通失误免责。

美国宪法中尊重个人隐私权也适用于医患关系,当患者有决定能力时治疗方案仅由患者本人签字。当患者面对医生时,他本人有责任提供自己的健康资料,也有权利决定接受什么样的治疗。手术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进行方才实施。没有规定医院非要征得家属的同意,这一点在其他西方国家也适用。

美国《医生-患者关系条例》规定,患者在必要时,可以委托自己的律师、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在自己不能自主表达时,代为做决定。该委托必须为书面形式,必须有患者本人的签字,口头委托不被认可。受委托人可以是一人或几人,但不能同时委托律师和家属。

在患者的同意下,他的配偶和亲属可以参与了解治疗过程。医生在第一个征求患者本人意见的同时,也会参考家属的意愿,避免患者过于极端。如果患者未成年,法律要求年龄在18岁以下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做出治疗决定。

医生要对父母和监护人说明一切,但是并不能忽略未成年人应有的权利。医院视小患者的具体年龄和理解能力,准备他们能够懂得的资料和录像,让他们和父母一起参加治疗面谈。通常,美国的医生做诊断和治疗时,保证在独立的空间里,不受外人打扰,耐心地回答病人和家属的各种问题,以一种“我在为你服务,你的要求是第一位的”态度对待病人。

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意大利、法国、德国和西班牙等国,有一项公法即《紧急灾难施救法》,也被译为《见义勇为法》,要求所有人在发生危及生命的灾难时伸出援手,包括医疗界人士。

美国《医疗法:紧急施救手术法规》规定:“医生有权在病人面临生命威胁,或有导致身体残疾的危险时,在未得到病人同意以及未得到任何其他人准许的情况下,对病人实施救治。”

当遇到突发灾难时,病人有可能失去行为能力,此时,医生有权援引《紧急施救手术法规》中的规定,自主决定最佳救护手段。在美国医院的急救室常看到这种情况,他们的决定被视为合法,而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医生也会留下详细的治疗纪录,以备日后查验。

美国法律准许在病人无意识时,由配偶或家属签字同意治疗方案。但是医生不得在发生事故后,用家属同意手术和用药的签字,作为推卸责任的依据。

因此,不是说医生在处理紧急情况时尽了力,就可以忽略患者的利益和安危。例如2000年在密歇根州发生了一起医疗事故。当时,一个孕妇情况危急,腹中的胎儿因患疾病几乎窒息,医生决定给孕妇手术,取出婴儿。但手术时碰伤了孩子手臂的神经,被要求巨额赔偿。法庭在审理时,请第三方医疗专家做了鉴定,认为医生在紧急情况下的手术是救人所必需的,但同时要求医生的保险公司拿出一笔保险金,担负孩子治疗手臂的费用。

此外,大多数患者和家属都不懂医学,他们的签字,只是认可治疗合同,不代表他们承诺事故责任,医生在知识上处主导地位,必须对出错负责。美国的医生保存所有文字资料,谨慎地防止医疗事故。而病人和家属如果“设局”嫁祸医生骗取赔偿,一旦查证,也要负法律责任。

《好撒玛利亚人法》为紧急情况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时的责任免除的法律制度。

“好撒玛利亚人”(The Good Samaritan),是基督教文化中一个著名成语和口头语,指心地善良乐于助人的人,即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仅仅出于内心的道德要求无偿对他人进行帮助的人。

美国联邦和所有州的制定法中都有其各自的Good Samaritan law或者Volunteer protection law(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特定情形中的责任来鼓励社会的见义勇为行为。

加州在1959年制定了美国各州间的第一部《好撒玛利亚人法》,促使这部法律产生的原因是一位女性在北加州滑雪摔倒受伤,当时旁边有几位外科医生,但都没有实施救助。此事促使了加州当局就此事进行立法,以鼓励专业人士对受伤人员见义勇为进行救助,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若以善意注意义务提供紧急医疗救助,医疗人士不会因为行为的疏漏而承担民事责任。到1983年为止,美国各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和维京群岛都制定了自己的《好撒玛利亚人法》。

在美国的法律中,医生的失误分两种,一种是普通失误,一种是严重失误。普通失误指的是医生在紧急情况下提供的是力所能及的帮助,而严重失误指的是医生故意伤害病人。《好撒玛利亚人法》仅保护医生的普通失误。

举例:你在餐厅就餐,突然发现一个病人身体出状况需要急救,于是你上前施以援手,但你采取的胸腔按压和人工呼吸比例为15:2,而当专业急救人员到场,他们采取的比例是30:2。这种情况下,虽然你见义勇为的时候没有用最先进的办法,但你已经用了你知识范围内最好的办法了,所以即便出问题,你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你在急救过程中发现这个病人是个坏人,比如是一名十恶不赦的通缉犯,而主动停止救援导致病人死亡,那就不受本法保护。

《好撒玛利亚人法》强调施救的医生和被救者之间是否存在医患关系,双方自始至终都没有医患关系,法律保护医生,如果曾经或在急救现场产生了医患关系,出了问题就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路易斯安那州、明尼苏达州和佛蒙特州,美国绝大部分州都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医生在非工作地点见死不救就是违法。而关于医生在工作地点紧急救治同事或别的病人,加州和科罗拉多州的《好撒玛利亚人法》规定是免责的,在其他的州,可能会免责,也可能不被保护。

从道德层面来讲,美国医师协会颁布的道德准则中强调,医生有权利自己选择在什么条件下、在什么地方给病人做诊治,但遇到紧急情况时,医生还是应该积极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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