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房子出租所得而引起的税务问题
2015-06-19 - 1624
如果非居民外籍人士在美国拥有因房产而产生的收入,可以根据美国税法第871(d)条例,将由房产产生的收入作为与美国有关联的贸易收入所得。此类收入包括租金收入以及矿产,石油,天然气,或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费。同时,房产的出售或交换也包括在内。
如果作出此选择,房产相关的开销可以相应抵扣,只有净收入才需要被征收税。此选择可以根据美国税法第871(d)条例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是提交一份相应的申明给美国国税局。
税率
以下是2011年联邦个人所得税率,以单身为例:
10% $0 - $8,500
15% $8,500 - $34,500
25% $34,500 - $83,600
28% $83,600 - $174,400
33% $174,400 -$379,150
35% $379,150 +
因此,当非居民外籍人士在美国投资购买房地产并出租时,便有了需要向美国政府申报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假设一栋价值50万美金的房产,一年的租金收入有3万6千美金,扣除物业费,房地产税,基本维修,水电费,及折旧共2万美金,则此出租房产净收入为1万6千美金,符合10% 及15%两段等级税率,以2011年单身税率需缴纳1975美元的联邦个人所得税。
同时,出租房产所得的净收入也需要向所在州申报个人所得税。不同州的州税也不同。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如果非居民外籍人士在美国拥有出租房产收入的时候,每一年度,需要申报两份税表,一份给联邦申报联邦个人所得税,一份给房产所在州申报州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截止日为4月15日,申报上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的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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