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籍中国工作,双重课税仍有可能!不平等待遇如何平衡?

2018-06-07 - 2419

一般情况下,美国公民需对其全球的收入在美国缴纳所得税,不论收入来源;而美国公民在国外赚取的收入仍有可能被所在国家课税,这就导致了双重课税的情况发生。

为平衡这类不平等待遇,在美国联邦税务层面,有一些税务优惠政策,包括外国所得税优惠(foreign tax credit),可豁免的国外收入(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

☞ 外国所得税优惠是指已在国外交付过的所得税可换算回美元,在美国抵扣同等金额的美国联邦所得税。

☞ 可豁免的国外收入是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最多可以免除$100,800(2016)的收入不在美国交所得税,并可能抵扣一部分国外住房费用(foreign housing exclusion/deduction)。

这里提到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是指必须符合以下情况才可以使用这项豁免优惠:

● 在过去连续的12个月里,至少有330天居住在中国。

● 所申请豁免的收入全部是在中国产生的收入

● 家(税务概念)在中国

※ 纳税人必须提供足够的文件来证明以上情况属实以达到豁免资格,例如,美国护照上的出入境日期可证明境外停留天数;中国的工资单或报税记录可证明收入金额及来源;工作单位记录下的居住地址,或纳税人中国驾照显示的地址,或银行账户开户地址,或日常生活开销的账单地址,等可证明是否在中国拥有了一个税务概念上的家。

※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外国所得税优惠和可豁免的国外收入不可以同时使用。因此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哪种方案优惠更多。比如,如果纳税人所缴付的中国所得税高于同等收入下计算出的美国所得税,选择外国所得税优惠会比较有利,反之则选用可豁免的国外收入比较有利。

※ 在决定使用两者时,还需考虑长远的,综合的因素。比如在国外停留的时间长度和稳定性。因为一旦选择了其中一项,除非另行向国税局申请通过,否则5年内不可以改变所选方案。

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现在在一个相较于美国税率较低的国家工作,选择可豁免的国外收入而放弃了外国所得税优惠,如果之后其转移到高税率的国家工作,将损失一部分税务优惠,反之亦然。

※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税务局设有“stacking rule",即在计算税率时是以豁免前的收入来确定税率,此举旨在确保在国外工作和在美国境内工作的公民承受同等美国税率。

所以,即使豁免部分收入,美国的税率可能仍然很高,如有其他美国产生的收入填报在税单中,不会享有连带的税务优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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