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延长第一次买房者税收抵免的十个真相
2017-11-16 - 1832
如果你还在市场上寻找新房子,你仍可以得到第一次买房者的税收抵免。美国国会最近通过了2009年雇员,屋主和商务援助法案, 延长第一次购房者税收抵免的时间和扩大可以得到这项税收抵免者的范围。
这里有十件事是国税局想让你知道的,关於延长税收抵免时间和怎麽符合这项抵免税的一些条件。
1.你必须已经在2010年4月30日当天或之前,成交或是已经签署法律合同购买这项资产。
2.如果你已经在2010年4月30日签署合同购买房产,你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交易。
3.你在2010年完成的这项交易,你可以选择把这项税务抵免额放在2009年或是2010年的税表上。
4.在同一所房子里的长期居住者现在可以有资格得到减少信贷。如果你在最近的八年时间里,在同一所房子里连续居住任意时间段里的五年,并且买新房子的日期和结算日期在2009年11月6日之後,你就可以适用这项税务抵免。
5.长期居住者的最高抵税额为$6,500。然而,已婚分开报税限额为$3,250。
6.对於高收入者这项税务抵免也可以适用。在2009年11月6日之後,法律增加了对购房者的收入限额。全额抵税适用於年收入达到$125,000的个人,或者是对於家庭年收入达到$225,000。
7.美国国税局会在2009年12月为这项税务抵免修改5405表格。这个2009年12月的表格必须用到2009年11月6日後买房者 - 可以把这项抵税额放到2008年或是2009年,对於所有成交的房屋,要放到2009年的税表上。
8.对於购买房屋价格超过$800,000部分没有抵税额。
9.购房者在购房日必须超过18岁。对於结婚双方,必须有一方达到年龄要求。
10.被抚养人没有资格得到这项税务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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